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条件: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收受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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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条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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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经营者;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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