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社会保障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中的退休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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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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