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程序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无效程序:
1、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申请;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并进行登记和公告。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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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是:
1、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无效认定的请求;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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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是:
1、异议人申请宣告无效;
2、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
3、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且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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